备忘录

1. 背景:
1.1 合同工期计算:
· 计算工期的第一个条件已于合同第9款工期,9.1条中规定: “自交付预付款当日起,合同执行期限为六百三十天(630),根据以下交付、组合、安装和调试时间表,可分为14个节点,每个节点45天。” · 第二个条件由合同第13款发包商义务中规定,教育部应按照以下条件交付地块:
提供具备以下特点且安装UEPTM的土地:
· 土地几何图形,矩形,80x120m,存在2.50%的公差 · 土地最小支撑载荷,7吨/平方米(7T/m2)
· 最大倾斜度3% · 根据有效标准的规定,为教育部名下或具备准入许可。

教育部从未完成第二个条件。教育部交地方式混乱且不完整,使确定合理的合同工期无法实现,从而也无法施加罚款。

1.2 无罚款指示说明而无法施加罚款:
第11款罚款指出:“依照国家公共承包法针对罚款作出的指示说明、公共承包法的相关要求和内控规范的规定,上述罚金将从合同管理者对不合规行为发出通告的第一天开始执行。” *从未制定罚款指示说明,而这一文件对一如此复杂合同进行罚款必不可少。无法律及合同依据使这一罚款非法。

2. 对合同执行的影响:
由于合同规定模糊且教育部未就其罚款未制定罚款指示说明,因此无法罚款。

事实是交地时间及顺序混乱,且这些地块不满足合同规定的技术及法律要求。

由于合同规模巨大(200所学校),若地块未全部交付且无具体的工期进度表,则无法确定罚款的合理参数。因此,这是教育部的失职,并且导致了后期的合同混乱,而合同管理者已无法更整其自身错误从而使合同回归其应有的秩序。

合同工期为630天无可辩驳因为这已于第9款,9.1条明确规定。

3. 报告草稿重申的观点:
3.1 技术人员未参与合同执行:
在前几个节点,承包商未得到全部符合要求的地块。未规范交地。因此,要求全部的技术人员参与合同执行不可能也无必要。

3.2 教育单元不符合技术规范:
· 中铁九局可解决50所学校技术层面的问题,可聘请专家,国际技术大学 · 某些合同执行问题的产生是由于合同类型被定义为商品合同而非工程合同,导致了不存在适当的监理、补充合同及增加工程量。

· 需强调结构安全。但不排除中铁九局解决这一问题。

· 应指出的是某些材料损坏是由于教育部未按照合同要求开启为期10年的技术保函。

· 应指出某些损坏是时间原因,而审计组是在多年后进行的检查,因此损坏在正常范围内。

· 还应强调某些技术缺陷是由于地块状态不好而造成的。

3.3 未完成厄瓜多尔附加值 当完成200所教育单元时方可证明已履行厄瓜多尔附加值的义务。从一开始大量的临时进口到罗卡堡(马纳比省)工厂成立并运行。但由于合同以非法的方式终止,方执行了50所左右的学校,因此无法要求承包商履行一个无法完成的义务。

3.4 安装、运输及第三方伤害险:
不存在责任,因为交地混乱导致工程执行无序。

3.5 工期违约罚款:
不可施加,见第1条 3.6 其他违约罚款 不可施加,见第1条 4. 结论:
· 教育部在疑问澄清期选择了错误的合同类型,导致不存在合理监察。这从法律角度而言不应归责于承包商。

· 中铁九局可解决技术层面的问题并可根据发包商要求整修学校,以便清算。

· 有验收函及已被占用的学校应清算(如在调解中心),剩余23所学校也应接收并清算。

· 教育部施加的罚款由于缺乏罚款指示说明及交地顺序混乱而非法。由罚款导致的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不存在任何理论支撑。

· 合同应协商解除而非单方面终止。

· 承包商及其工作人员不存在任何刑事责任,总审署也不下达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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